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怎么办?


当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时,当事人不必过于慌乱,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后续可能的应对方式。首先,我们需要明白执行异议之诉是什么。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后,当事人或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从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目的是排除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如果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从法律途径上来说,存在多种后续的解决办法。其一,申请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如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或者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时,要提供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有误的新证据,或者指出原判决、裁定在法律适用上的明显错误。其二,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所以,当再审申请被驳回,或者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又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存在明显错误时,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另外,在采取上述法律行动时,要注意时间限制。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总之,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后,当事人仍有多种法律途径可以尝试,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要注意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