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判决下来后没有执行能力怎么办?

法院判决下来了,但我确实没有能力执行判决内容,不知道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会不会有很严重的后果,我该怎么做才能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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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院判决下来后,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这是一个较为常见且棘手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讲解相关情况及应对办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执行能力的概念。执行能力指的是被执行人具备按照法院判决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条件和能力。这里的义务可能是支付金钱、交付特定物品、完成特定行为等。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足够的财产或条件来履行判决,就属于没有执行能力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所以,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法院可能会裁定中止执行。 被执行人应该主动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状况,体现了积极配合执行的态度,避免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也可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是暂时没有执行能力,但有未来可能具备执行能力的情况,比如有稳定的工作和预期收入,法院可能会在后续关注其收入情况,在其有能力履行时恢复执行。而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永久丧失执行能力,如因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能会终结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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