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该怎么办?


当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时,我们要先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法定期限是法律规定复议机关办理复议案件的时间限制。比如,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当复议机关超过上述规定的法定期限仍未作出复议决定时,申请人有以下几种途径可以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选择起诉原行政行为,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要求法院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适用于申请人认为原行政行为本身存在问题,即使复议机关未作出决定,也想通过诉讼来解决原行政行为争议的情况。 申请人也可以选择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这是因为复议机关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未履行该职责就构成了不作为。通过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促使复议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总之,当遇到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情况,申请人要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诉求,合理选择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