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质押权冲突时该怎么办?
我有个东西,之前已经抵押给别人了,后来又质押给了另一个人。现在这两人因为这个东西起了冲突,都找我要权益。我想知道在法律上,遇到抵押权和质押权冲突的情况,到底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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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抵押权与质押权冲突如何解决之前,我们先通俗地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甲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房子还是甲在使用居住,银行拥有抵押权。质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例如,乙把自己的珠宝交给丙作为借款的担保,丙就拥有了质押权。 当抵押权与质押权发生冲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如果抵押办理了登记,质押也完成了交付,那么就看谁的登记或者交付时间在前。先登记或交付的一方优先受偿。假如甲先把汽车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又将汽车质押给丙并交付给丙,在甲无法偿还债务时,乙作为先登记的抵押权人,在拍卖、变卖汽车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抵押权没有登记,而质押权已经交付,那么质押权人优先受偿。因为抵押权没有登记就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以动产抵押为例,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合法占有该动产的质押权人。 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无论是设立抵押权还是质押权,相关当事人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对于债权人来说,要充分了解抵押或质押财产的权利状况,避免出现权利冲突给自己带来损失。债务人也应当诚信履行债务,避免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多个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冲突。这样才能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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