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子到了执行庭解决不了该怎么办?


当民事案子到了执行庭却无法解决时,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来应对。 首先,我们要明确执行难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在法律上叫做“执行不能”。例如,被执行人已经破产,名下没有任何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执行就此结束,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另一种情况是存在执行不作为或者消极执行的问题。如果是这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也就是说,如果执行庭在六个月内没有执行进展,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推动案件的解决。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积极配合执行庭的工作,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比如,了解被执行人的工作收入情况、是否有到期债权等。同时,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了解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可以及时向执行庭反映,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在民事案件执行遇到困难时,申请人要积极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