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该怎么办?


当遇到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情况时,首先要明白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基本概念。股东名册是公司置备的记载股东个人信息和股权信息的文件,上面记录着谁是公司的股东,持有多少股份等内容。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司的基本运营规则、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意味着在处理股东内部之间的关系时,如果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通常以股东名册为准。因为股东名册是公司对股东身份和股权的直接确认,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自己的股东权利。 然而,当涉及到与公司外部第三人的关系时,情况就有所不同。公司章程是经过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如果第三人基于对公司章程登记内容的信赖与公司进行交易,此时应以公司章程为准。例如,第三人依据公司章程的记载认为某股东具有相应的股权比例,并与该股东进行了股权交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记载对第三人具有保护作用。 当发现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时,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修正。首先要查明不一致的原因,可能是由于登记错误、信息更新不及时等原因导致的。然后,公司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登记。对于股东名册的变更,公司可以直接进行修改;对于公司章程的变更,则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样可以保证公司的登记信息准确无误,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此外,如果股东因为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而遭受了损失,比如在股权交易中因为信息不一致导致交易失败或利益受损,股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前提是能够证明公司存在过错,例如公司疏忽导致登记错误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