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出来的税票用不了该怎么办?
我公司之前开了一些税票,结果发现用不了。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些税票,是作废重新开,还是有其他解决办法呢?我不太懂税务方面的法律规定,想知道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合法合规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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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开出来的税票用不了的情况,首先要明确不同情形下的处理方式。税票通常指的是发票,而发票不能使用,可能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如开具错误、发生销货退回、应税服务中止等。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当月发现用不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要是跨月了,专用发票无法直接作废,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当月发现用不了,可直接作废重开。若跨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所以,当税票用不了时,要先确定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以及是当月还是跨月的情况,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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