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口头驳回管辖异议该怎么办?
我向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结果法院只是口头驳回,没有给我书面的裁定。我 心里没底,也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做。我想了解这种口头驳回的情况是否合法,我又该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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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院口头驳回管辖异议时,当事人需要先了解这种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管辖异议的处理方式有严格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里明确提到法院处理管辖异议应以裁定形式作出,而裁定一般是需要书面形式的。
所以,如果法院只是口头驳回管辖异议,这可能不符合法定程序。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可以要求法院出具书面裁定。因为书面裁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它明确记载了法院对于管辖异议的处理结果以及理由,这对于当事人后续的权利救济非常重要。
若法院拒绝出具书面裁定,当事人可以向该法院的监察部门或者上级法院反映情况。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纪律规定,上级法院则对下级法院有监督和指导的权力。通过向这些部门反映问题,促使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管辖异议。
另外,当事人还需要注意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根据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通常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可能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