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院破产清算需要注意什么?

我公司经营不善,准备申请破产走法院破产清算程序。但我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有哪些地方需要特别留意,比如在资产处理、债务清偿等方面,有没有什么法律规定和要注意的事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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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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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破产清算指的是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由法院主导对企业的资产、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和处置的过程。以下是法院破产清算中需要注意的要点。首先是破产申请与受理阶段。债务人或债权人都有权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其次是指定管理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负责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和清算事务。管理人需要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再者是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另外,在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面。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最后是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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