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使代位权应该注意什么?

我最近遇到一个事儿,别人欠我钱一直不还,但他自己又有一笔到期债权不去追讨。我听说可以行使代位权来维护自己权益,可又不太清楚具体该怎么做。想问下行使代位权过程中需要注意些什么,有没有什么法律上的限制和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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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行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在行使代位权时,有多个方面需要加以注意。 首先是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也就是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四是代位权的客体必须是债务人的非专属权利。 其次是行使的方式。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而不能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因为只有通过法院的裁判,才能确保代位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比如甲欠乙钱,乙又欠丙钱,乙不向甲追讨欠款,丙就只能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来代位行使乙对甲的债权。 再者是行使的范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这意味着债权人不能超过自己债权的范围去行使代位权。比如,债权人的债权是 10 万元,那么他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主张的权利范围也只能在 10 万元以内。 最后是诉讼主体的问题。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正确作出裁判。 总之,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方式和范围进行,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避免因不当行使权利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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