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犯罪的人在法律上叫什么犯?
我有点好奇,如果一个人多次犯罪,那在法律上会给这类人一个什么样的称呼呢?是有专门的术语来定义他们吗?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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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多次犯罪可能会涉及到“累犯”“惯犯”等概念。 首先说累犯,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简单来说,累犯强调的是前后犯罪的刑罚条件、时间条件等,并且对于累犯处罚会更重。 再说惯犯,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的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不过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明确“惯犯”这样一个独立的罪名,惯犯更多是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使用的概念,惯犯通常体现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在量刑时也会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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