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内容是什么?
我想知道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最近涉及一些法律事务,需要了解这方面的内容,想搞清楚它的规定对我的事情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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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是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其中第一款第四项的内容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这里为你详细解释一下。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用被关在看守所里,而是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暂时恢复一定的人身自由。 当出现“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这种情况时,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比如,某个案件比较复杂,涉及的证据繁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法定时间到了,但案件还没审理完,这个时候就符合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可以对其取保候审。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比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如果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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