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是什么内容?

我最近涉及一些法律事务,听说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挺关键的,但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想了解一下这一条规定了什么,对我的事情会不会有影响,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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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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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内容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这里涉及的几个法律概念。“羁押期限”指的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关押的时间限制。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长时间的无限制关押,法律明确规定了在不同诉讼阶段的羁押期限。例如,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有各自对应的羁押期限要求。 “案件尚未办结”是说在规定的羁押期限内,司法机关还没有完成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等工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情况复杂,证据收集难度大,或者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等原因。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当出现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还没办完的情况时,为了保证诉讼程序能够继续顺利进行,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采取取保候审这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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