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的内容是什么?

我想知道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到底讲了些啥。我最近涉及到一个刑事案件相关的事儿,想了解这第五章会不会和我的情况有关,比如在证据收集、强制措施这些方面,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希望能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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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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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是关于证据的内容。证据,简单来说,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 在这一章中,明确了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些证据包括物证,也就是像作案工具、赃物这类实实在在的物品;书证,比如合同、信件等书面材料;证人证言,就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所说的话;被害人陈述,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讲述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说的话;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给出的分析判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是对现场勘查等活动的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像监控视频、聊天记录等。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证据只有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如果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提供证据,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处理。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确保司法机关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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