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内容是什么?

我对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不太清楚,想知道这一条具体规定了什么内容,对实际的法律应用和判断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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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十三条是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它的具体内容是:“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条文给犯罪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它包含了几个关键的信息。首先,列举了犯罪行为所危害的各个方面,比如国家的主权、安全,社会秩序,公民的财产和人身权利等。这意味着犯罪行为是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其次,强调了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这一条件。也就是说,一个行为即使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该行为要受刑罚处罚,那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最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能用其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时,尽量不使用刑法。它给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对于一些虽然有危害但情节非常轻微的行为,就不按照犯罪来处理。这有助于合理地运用刑罚资源,避免过度打击。例如,在一些轻微的民事纠纷中,如果一方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不会认定为犯罪。总之,刑法总则第十三条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合理适用刑罚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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