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民事案件中受伤害的人叫什么?

我遇到了一件民事方面的事儿,自己在这个事情里受到了伤害。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像我这种在民事案件中受伤害的人有专门的称呼吗?这个称呼有什么法律意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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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事案件里,受伤害的人通常被叫做“受害人”,有时候也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被称为“原告”。下面给你详细说说这两个称呼。 “受害人”指的是在民事活动里,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的一方。比如,张三被李四打伤了,或者王五的财物被赵六损坏了,张三和王五就是受害人。受害人是从实体权益受损这个角度来说的,强调的是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这个事实。我国《民法典》里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保护规定,一旦这些权利受到侵害,受到伤害的人就是受害人。 “原告”则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的称呼。当受害人决定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就成为了原告。原告是启动诉讼程序的一方,需要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条件,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受害人”是基于实体权益受损的事实,而“原告”是在程序上启动诉讼的一方。在一个具体的民事案件中,通常受害人会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时可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以受害人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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