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要的态度是什么?


检察院所强调的“态度”,在司法实践当中是有丰富内涵的,下面将从不同方面为你解释。 首先,积极配合调查是一种重要的态度表现。这意味着当检察院开展调查工作时,当事人要如实、全面地提供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相关的情况,不隐瞒、不歪曲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作为证人或者案件相关人员,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就是符合检察院所期望的态度。比如在贪污受贿案件中,嫌疑人主动配合检察院,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资金流向等,这有助于案件的快速侦破和处理。 其次,悔罪态度也至关重要。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真诚的悔罪能够体现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改正的决心。这种悔罪不仅仅是口头表达,更要有实际行动。例如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嫌疑人主动退还非法所得,积极弥补受害者的损失,这就是悔罪态度的一种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也提到,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这说明悔罪态度在量刑时是会被考虑的。 再者,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也是态度的一部分。当事人要严格按照检察院的要求,按时参加相关的询问、庭审等活动,遵守各项司法程序的规定。如果违反法律程序,比如拒绝出庭、干扰证人作证等,这显然是不符合检察院所要求的态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规定,当事人遵守这些规定就是对法律的尊重和配合。 最后,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也是一种积极态度。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比如环境污染犯罪,如果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采取措施治理污染、降低损害程度,这在司法量刑时会被视为积极的态度表现。总之,检察院所强调的态度是多方面的,它贯穿于整个司法程序中,对案件的处理和当事人的权益都有着重要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