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想知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我不太清楚什么样的行为会触发这个罪名的立案,是只要有危险行为就会立案,还是有更具体的条件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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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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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简单来说,这个罪名强调的是行为的危险性和对公共安全的威胁。这里的“公共安全”,指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也就是说,行为所影响的对象不是特定的某个人或几个人,而是可能涉及到很多不特定的人。 关于该罪的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关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足以威胁到公共安全,就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足以威胁公共安全”是关键判断点。 例如,在人员密集的商场故意驾车横冲直撞,这种行为就很可能会对商场内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即使没有实际造成人员伤亡,也可能会因为足以威胁公共安全而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再比如,故意在人员众多的广场上释放有毒气体,虽然可能还没有导致人员中毒,但由于这种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了现实的威胁,同样会被立案处理。 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是否“足以威胁公共安全”,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实施的地点、时间、周围环境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如果行为的危险性较小,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实质威胁,一般就不会按照此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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