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允许变更子女抚养费?
我离婚时和前妻约定好了孩子的抚养费数额,但现在我失业了,经济压力特别大,实在没办法按原来的数额支付。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到底哪些情形是允许变更子女抚养费的呢?我这种情况符不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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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的变更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和情形的。首先我们要知道子女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在法律上,它是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经济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这意味着,如果孩子因为生活成本提高、生病需要更多费用或者上学开支增大等情况,原有的抚养费不够用了,就可以要求增加。 同时,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也可以要求减少抚养费。比如,支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或者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等情况。总之,变更子女抚养费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并且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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