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大学生盗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起诉?

我是一名大学生,因为一时糊涂盗窃了同学财物。现在很后悔,也积极归还了财物,获得了同学谅解。我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从法律上来说,有没有可能不起诉啊?具体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起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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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盗窃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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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对于大学生盗窃不起诉的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大学生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比如盗窃财物价值极低,远未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罪立案标准,那么就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此时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大学生盗窃案件,如果该大学生是初犯、偶犯,盗窃后有自首、立功表现,并且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全案来看犯罪情节轻微,那么检察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例如,大学生A因生活困难,一时糊涂盗窃了同学价值2000元的手机,之后主动向同学承认错误并归还手机,还通过打工赚钱对同学进行了一定补偿,获得了同学的谅解。同时,A平时在校表现良好,此次是初犯。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就有可能基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最后是证据不足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在大学生盗窃案件中,公安机关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收集到的证据仍然不能充分证明该大学生实施了盗窃行为,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那么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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