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审判程序?

我涉及一个民事案件,现在法院那边好像在考虑用简易审判程序来处理。我不太懂这方面,想知道法院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审判程序呢?适用这个程序对我会有什么影响吗?我应该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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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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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审判程序是一种简化的诉讼程序,其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让案件能够更快速地得到解决。 在民事诉讼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所谓“事实清楚”,就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则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例如,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双方对借款事实、金额、还款期限等都没有太大争议,只是在还款时间上存在小分歧,就很可能适用简易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比如一些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盗窃案件,就可能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具有诸多优势。在民事诉讼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且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不过,适用简易程序也有一些限制条件。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等,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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