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何时可以使用现金收付制?
我经营着一家小公司,在财务核算方面一直不太清楚什么时候可以采用现金收付制。我们公司业务规模不大,平时资金往来也比较简单,就是不太确定按照法律规定,在什么情况下能使用现金收付制来记账,想了解一下具体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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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付制,也被叫做收付实现制或者现收现付制,它是一种会计核算基础。这种核算方式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作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也就是说,只要在本期实际收到了款项,就把它当作本期的收入;只要在本期实际支付了款项,就把它当作本期的费用,而不用去考虑这些款项的实际归属期。 在我国,不同类型的实体适用现金收付制的情况有所不同。对于企业而言,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权责发生制和现金收付制不同,它是按照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确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不能采用现金收付制。不过,一些规模较小、业务简单且交易活动主要以现金交易为主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也有可能采用现金收付制进行会计核算。 对于行政单位和部分事业单位,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它们通常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这是因为行政单位和部分事业单位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其业务活动更多地是执行国家的政策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采用现金收付制能更清晰地反映资金的实际收支情况,便于进行预算管理和监督。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其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一般不适用现金收付制。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较为复杂,采用权责发生制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其收入和成本的匹配关系,有助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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