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这块不太明白。想知道在哪些具体情形下,胎儿会被看作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呀?是只在财产继承方面吗,还是还有其他情况,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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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一般来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对于胎儿有特殊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简单解释一下,就是在这些特定的关乎胎儿利益的场景里,法律把胎儿当作已经出生的自然人来看待,让其能够享受相应权利。比如在遗产继承方面,如果被继承人去世时,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那么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又比如接受赠与,有人愿意给未出生的胎儿赠与财产,这种情况下胎儿也被视为有接受的能力。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意思就是如果孩子出生时就已经没有生命体征,那么之前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或者赠与的财产,就要按照相应规定重新处理。比如继承份额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份享有,赠与的财产仍归赠与人所有。 此外,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所涉及的利益保护还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等。例如胎儿的母亲因为侵权行为导致胎儿受到损害,在胎儿出生为活体的情况下,胎儿就有主张相应赔偿的权利;对于其生父,胎儿享有抚养费给付请求权等。 相关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单说,就是一个人能够在法律上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一种前提条件。 胎儿利益保护:是指法律为了保障胎儿出生后的权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胎儿权益进行提前保护的一种制度设计。 遗产继承份额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存在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属于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范围),要专门为胎儿留出一份财产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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