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记胎儿继承份额的遗嘱是否有效?
我家里有人立遗嘱时没考虑到有个还未出生的胎儿,现在大家对这份遗嘱的效力有争议。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忘记给胎儿留继承份额的遗嘱到底有没有效啊?主要是想弄清楚法律是怎么规定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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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忘记胎儿继承份额的遗嘱是部分无效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胎儿继承份额。简单说,就是当被继承人死亡进行遗产分割时,如果有还未出生的胎儿,要为这个胎儿保留一份遗产。这是因为胎儿虽然还没出生,但未来的成长需要物质基础,保留份额能保障其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意味着,遗嘱必须要给胎儿留出一定份额,如果没有预留,那么涉及应当为胎儿保留份额的这部分遗嘱内容是无效的 。 不过,这并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遗嘱其他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比如遗嘱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要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不同形式的要求)等,那么其他部分依然是有效的。 举个例子,老张立遗嘱把自己的房产、存款等财产进行分配,但是没考虑到儿媳怀有身孕。如果老张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也是他真实想这么分配财产,形式也合法,只是没给胎儿留份额。那么这份遗嘱中除了应当为胎儿保留份额的部分无效外,其他合理分配的内容还是有效的。之后等胎儿出生,如果是活体,就要从遗产中拿出相应份额给胎儿;如果胎儿娩出时是死体,那保留的份额就按照法定继承重新分配给其他法定继承人。 相关概念: 胎儿继承份额:指在遗产分割时,为保障未出生胎儿未来成长所需,而专门预留的一份遗产份额。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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