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函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我之前给朋友的借款出具了担保函,现在我有些担心后续可能会有风险,想了解下在哪些情况下我可以解除这个担保函,这样心里能踏实些。我不太懂法律,希望能有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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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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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函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的债务向债权人作出的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在担保关系中,担保函的解除意味着担保人不再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担保函可以解除的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协商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如果债权人和担保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担保函,那么担保函就可以解除。例如,在实际生活中,被担保人提前还清了债务,债权人和担保人经过沟通,都同意解除担保函,这种协商一致的解除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种情况是主债务消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当主债务得到完全履行,比如被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还清了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那么基于主债务而设立的担保函自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担保函随之解除。 第三种情况是担保期限届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自动解除,担保函也就相应解除。 第四种情况是债权人放弃担保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如果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对担保人的担保权利,那么担保函也可以解除。比如,债权人出于某些原因,主动书面声明不再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种情况是因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而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担保人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下出具的担保函,担保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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