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东可以在哪些情况下行使代位诉讼权?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最近发现公司的高管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公司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我想知道我作为股东,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诉讼权来维护公司和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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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代位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股东代位诉讼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股东行使代位诉讼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要有明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其次,股东需要先书面请求公司的相关机构(监事会或董事会等)提起诉讼。只有在相关机构拒绝、逾期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会使公司利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股东才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内部人员的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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