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反悔?


协议离婚后,不同事项的反悔情况有所不同。 首先,就解除婚姻关系而言,一旦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对这一决定不能向法院起诉反悔 。如果双方都有意愿,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手续。这是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是一种既定事实,法律保障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进行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 其次,关于子女抚养问题,随时可以反悔 。不过,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子女抚养协议,法院审理后,如果没有发现受欺诈或胁迫等情形,或者不存在变更子女抚养的正当理由,就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是因为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要以保障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不能随意变更,否则可能对子女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然后,对于财产分割,在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反悔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法院审理后,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了防止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在离婚后重新获取财产,维护财产分割协议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有相关规定。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对受损方权益的保护,确保夫妻共同财产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 相关概念: 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 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