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破产企业不得抵销?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然而,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防止个别债权人通过抵销获得优先清偿,法律规定了一些破产企业不得抵销的情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举个例子来说,假如A公司是破产企业,B是A的债务人,在A公司破产申请受理之后,B从C那里取得了对A的债权,这时B就不能用这笔债权来抵销自己对A的债务。因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财产已经进入了破产程序,要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如果允许债务人的债务人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债权并抵销,可能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比如,甲知道乙企业已经出现经营危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还故意对乙负担债务,之后想用自己对乙的债权来抵销这笔债务,这是不被允许的。不过,如果甲是因为法律规定,如法院判决等原因负担债务,或者是在破产申请一年前就已经因为某种合理原因负担了债务,那么是可以进行抵销的。 再者,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销;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例如,丙知道丁企业可能破产,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对丁取得债权,然后想抵销自己对丁的债务,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在因为法律规定或者在破产申请一年前就已经取得债权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进行抵销。 总之,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目的是为了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和公正,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的债务人,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滥用抵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