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所有权何时转移?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指示交付的交易,就是卖家把货物交给第三方保管,然后让我直接找第三方取货。我现在搞不清楚,从法律上来说,这个货物的所有权到底什么时候才算是转移给我了呢?是卖家通知第三方的时候,还是我实际拿到货物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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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是一种特殊的交付方式,指的是在交易中,标的物不在出卖人手中,而是由第三人占有,出卖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简单来讲,就是卖家把货物交给别人保管,然后让买家直接找这个保管人去拿货物。 关于指示交付中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根据这条规定,当出卖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时,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也就是说,卖家把找保管人拿货物的权利给到买家的时候,货物的所有权就从卖家那里转移到买家这里了。 比如,甲把一批货物存放在丙的仓库里,然后甲把这批货物卖给乙,甲通知丙以后让乙来仓库取货,从甲通知丙这个时候起,货物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乙了,而不是等乙实际从丙的仓库拿到货物时才转移。这是因为法律为了交易的便捷和效率,规定在这种指示交付的情况下,让与返还请求权就视为完成了交付,所有权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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