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付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最近在做一些交易方面的事情,涉及到物品交付。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交付有什么样的规定,比如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这些方面,交付完成又以什么为标准呢?希望能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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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交付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通常指的是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行为。交付在很多法律场景中都非常关键,尤其是在买卖合同里,它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风险的承担等重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交付有诸多规定。就交付时间而言,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交付期间,那么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例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在3月1日至3月10日之间交付货物,那么甲在这个时间段内交付都符合约定。要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和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首先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关于交付方式,常见的有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就是直接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对方,比如把一本书直接交到对方手上。拟制交付则是通过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如仓单、提单等,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以仓单为例,当出卖人把仓单交给买受人时,就相当于完成了货物的交付。 在交付完成的标准上,对于不动产,一般以登记为交付完成的标志,因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需要进行登记。对于动产,通常以实际转移占有为交付完成。比如在买卖手机的交易中,当卖家把手机交到买家手中时,就完成了交付。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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