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是什么意思?
我在做一些商业交易相关的事情,涉及到物品交付这一块。听说有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这些概念,不太明白它们到底是怎么回事,想了解下这几种交付方式分别是什么样的,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和界定的,对交易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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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是在物权变动中涉及动产交付的三种特殊方式。下面为你分别解释: 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简单来说,就是东西早就被对方拿着了,这时候双方签个合同,东西的所有权就转移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例如,甲把自己的电脑借给乙使用,之后甲决定把这台电脑卖给乙,双方达成买卖协议时,电脑的所有权就从甲转移到乙,不需要再把电脑从乙手里拿回来再交给乙。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比如,甲把自己的汽车租给丙使用,后来甲要把汽车卖给乙,甲不需要先从丙那里把车拿回来再交给乙,而是把对丙的返还汽车请求权转让给乙,乙就可以直接要求丙把车交还给自己。《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举例来说,甲把自己的相机卖给乙,但甲还想再用一段时间,于是甲和乙约定,虽然相机所有权已经归乙,但甲继续占有使用一段时间。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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