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通过物权合意取得所有权,还是通过交付取得所有权?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物权合意和交付在所有权取得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不同的物权类型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物权合意”和“交付”这两个概念。物权合意指的是双方就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双方都同意物权发生某种变化。而交付则是指将物的占有实际转移给另一方。 对于一般的动产,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在大多数情况下,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是以交付为标志的。例如,你去商店买了一台手机,当店员把手机交到你手上时,手机的所有权就从商店转移到了你这里,即便之前你们已经达成了购买的合意,但只有完成交付,所有权才真正转移。 然而,对于一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虽然它们本质上也属于动产,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这类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也是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登记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比如,甲把自己的汽车卖给了乙并完成了交付,此时汽车所有权就转移给了乙。但如果甲又把这辆车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那么丙作为善意第三人,其权利可能会受到法律保护,乙可能无法对抗丙的权利主张。 对于不动产,情况有所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不是交付。例如,你购买了一套房子,只有在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你才真正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仅仅达成购房的物权合意或者交付了房屋都不能使所有权发生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