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因为从事这类工作的劳动者面临着患职业病的风险,在未进行必要检查或处于观察期时,他们的健康状况尚不明确。若此时解除合同,劳动者可能会在失去工作的同时,也失去了应有的保障和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职业病和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为单位付出而遭受的伤害,给予他们稳定的工作和相应的保障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同样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这部分劳动者的就业权益。 再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时间来治疗和恢复身体,这段医疗期是他们恢复健康的必要时间。在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无疑会给劳动者带来更大的生活压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是女职工生理上的特殊时期,她们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自己和婴儿。保障她们在这个时期的工作权益,有助于她们顺利度过特殊时期,也体现了法律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这一限制。 最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类劳动者为单位做出了长期的贡献,临近退休时再失去工作,会对他们的生活和养老造成很大影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保障了这部分老员工的就业稳定。 总之,这些规定是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保障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这些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