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情况下会被视同销售?

我在做小生意,不太清楚税务方面的规定。最近有一些货物的处理情况,比如将货物送给客户、用于自己公司的项目之类的,我不知道这些算不算视同销售。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到底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视同销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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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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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是一个税务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虽然没有实际发生销售行为,但在税收处理上,要把它当作销售来对待,计算缴纳相应的税款。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一些非销售形式的交易来逃避纳税义务,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完整性。 在我国,增值税相关法规对视同销售的情况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这种情况就好比你把自己的商品交给别人帮你卖,虽然货物还没真正卖给最终消费者,但在税务上要当作销售处理。二是销售代销货物;即帮别人卖东西,当你把货物卖出去时,也属于视同销售。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比如一家连锁企业,把货物从一个仓库转移到另一个城市的门店准备销售,这就要视同销售。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一家生产家具的企业,把自己生产的家具用于修建厂房,这就属于视同销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例如企业把自己生产的食品作为福利发给员工,就视同销售。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比如企业用自己生产的设备投资入股另一家企业。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就是企业把货物分给股东,当作利润分配的一部分。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比如企业把自己生产的文具捐赠给学校,这种无偿赠送的行为也视同销售。 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企业用非货币的资产去交换其他东西,或者把货物等用于上述这些用途时,在企业所得税上也会被视同销售。总之,企业在遇到这些情况时,要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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