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国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这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以下几种情况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首先,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有人为了包庇他人,故意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导致自己被羁押或判刑,这种情况下国家是不会给予赔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规定的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对于这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这些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警察在下班期间与他人发生冲突并将他人打伤,这种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国家不会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故意自残,这种情况下国家不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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