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在哪三种情况可以不返还?
我之前好像不小心拿了别人一笔钱,后来才知道这属于不当得利。但我听说有三种情况不当得利可以不返还,我想了解下具体是哪三种情况。我担心自己要是不符合这些情况,之后会面临法律麻烦,所以想搞清楚,这样心里也踏实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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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一般情况下,获得不当利益的一方是需要返还给受损方的,不过确实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不用返还。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可以不返还的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这是指基于道德层面的要求而给予对方利益,即便没有法律上的强制义务,但从道德角度应该这么做。比如,对无抚养义务的亲属误以为有抚养义务而予以抚养,像侄子对叔叔,本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侄子误以为有而进行了抚养,这种给付就属于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之后就不能要求叔叔返还这笔费用。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除外。 第二种情况是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当债务人在债务还未到约定的偿还期限时就提前进行了清偿,之后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后归还,甲在半年后就提前还清了借款,之后甲不能因为借款期限未到而要求乙返还这10万元。这在《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也有体现,明确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不属于需要返还的不当得利情形。 第三种情况是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如果一方明明知道自己没有义务向对方给付,但还是进行了清偿,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比如,丙与丁之间其实不存在债务关系,但丙误以为有债务而向丁支付了款项,之后丙发现不存在债务关系,也不能以不当得利要求丁返还。《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同样规定了,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得利人可以不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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