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我有个项目是挂靠在一家公司名下做的,最近出了点事儿,有人要求我和被挂靠的公司一起承担责任。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是不是真的要承担连带责任,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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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在很多情况下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挂靠”这个概念。挂靠通常是指一个不具备某种经营资格或者资质的主体,为了能够开展特定业务,借用另一个具备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主体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表明在道路运输领域,一旦出现交通事故等损害情况,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需要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赔偿等责任。 此外,在建筑工程领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被挂靠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发包人有权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被挂靠人将资质出借给挂靠人使用,本身存在过错,而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两者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所以在出现质量问题等损失时,需要共同担责。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道路运输还是建筑工程等领域,当涉及到相关的法律纠纷和损害时,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通常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避免被挂靠人随意出借资质而不承担相应后果,同时约束挂靠人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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