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哪些法律依据?
我有个公司挂靠在别的单位名下开展业务。最近出了点事儿,有人说被挂靠单位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我不太明白这方面的规定,想知道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到底有哪些,这样心里也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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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是指当挂靠方在经营活动中出现法律责任时,被挂靠单位需要和挂靠方一起对该责任负责。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挂靠方和被挂靠单位通过挂靠这种形式逃避责任。 在建设工程领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果是挂靠情形下,被挂靠单位允许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其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那么被挂靠单位就要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种挂靠行为本身违反了建筑法等相关法律对于施工企业资质的强制性规定,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在道路运输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在道路运输中,挂靠车辆通常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交易相对方往往基于对被挂靠单位的信任与之进行交易。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等责任,被挂靠单位作为名义上的运营主体,应当和挂靠人共同承担责任,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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