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不成是否需要撤销原判?


在探讨调解不成是否需要撤销原判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调解和撤销原判在法律中的概念。调解指的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而撤销原判则是上级法院经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认为原判决存在错误,从而作出撤销原判决的决定。 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调解和判决是两种不同的结案方式。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调解成功时,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等同于法院的判决。然而,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会及时进行判决,而不是必然导致撤销原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这些法律条文清晰地表明,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院的处理方式是及时作出判决,而不是撤销原判。 通常而言,撤销原判是在上诉程序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由此可见,撤销原判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与调解是否成功并没有直接的关联。 综上所述,调解不成并不需要撤销原判。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如果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