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五种非医疗事故法院也会判赔?

我之前去医院看病,治疗后身体出现了一些状况,但医院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可我觉得医院还是有责任,听说有五种非医疗事故法院也会判赔,我想知道具体是哪五种情况,这样我就能判断自己的情况符不符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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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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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即便不构成医疗事故,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院仍可能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以下为您介绍五种常见的非医疗事故但法院会判赔的情况。 第一种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了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导致患者受到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例如患者使用了某批次有质量问题的心脏支架,身体出现不良反应,医疗机构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是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这指的是医院在进行医疗行为前,没有向患者或其家属充分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使得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治疗并受到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比如医院在未告知患者手术风险的情况下进行手术,导致患者出现严重并发症,医院就可能要为此负责。 第三种是医疗管理过失。这是指医疗机构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例如医院的环境卫生不达标、设备维护不当等,从而给患者造成损害。虽然这不属于直接的医疗技术失误,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有义务为患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医疗环境。比如医院病房因清洁不到位导致患者感染,医疗机构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种是医疗伦理损害。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伦理规范,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自主决定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将其病情信息透露给无关人员,给患者造成精神伤害,就需要进行赔偿。 第五种是过度医疗。即医疗机构提供了超出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如果医院为了经济利益,让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和身体痛苦,患者有权要求赔偿。例如医生为普通感冒患者开具大量高价且不必要的检查项目,患者可以就此要求医院赔偿相关费用。 总之,当患者遭遇上述情况时,即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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