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哪些情形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在民法典中,虽然没有直接明确规定哪些情形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但相关司法解释等对这方面有相应的指引。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这个概念。通俗来讲,就是已经成年的子女,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没有足够的能力维持自己正常的生活,还需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这是因为他们还处于一个需要集中精力学习知识和技能的阶段,没有时间和能力去通过工作获得稳定的收入来维持自己的生活。比如,一个18岁的孩子还在读高三,他的主要任务是准备高考,没有办法去全职工作,那么在这个阶段他就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通常需要继续为其提供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等。 而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这涵盖的范围比较广。例如,成年子女因为突发的重大疾病导致身体残疾,失去了劳动能力,没办法出去工作赚钱;或者是因为先天性的智力障碍等原因,一直不具备独立工作和生活的能力。这些情况下,他们由于非自身主观上不想工作等原因,而无法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来保障正常生活,也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成年子女是因为自身主观上懒惰、不愿意工作等原因导致没有收入、无法维持生活,一般是不能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父母没有义务一直为其提供经济支持。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那些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基本权益,同时也避免一些成年子女不合理地依赖父母。总之,判断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且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