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特殊职责人员性侵主体不包括哪些?

我想知道在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相关法律里,到底哪些主体是不包含在内的。我不太清楚这个范围界定,担心自己在生活中因为不了解而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误会或者麻烦,所以想弄明白特殊职责人员性侵主体的排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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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侵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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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是一个严肃的法律概念。特殊职责人员性侵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该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特殊职责人员性侵主体是有特定范围的。而不包括的主体就是那些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不具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例如,普通的路人、与该未成年女性没有上述特殊职责关系的一般社会人员等。 简单来说,如果一个人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之间不存在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关系,那么就不属于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的主体范围。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即便不属于特殊职责人员性侵主体,如果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与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若违背其意愿,同样可能构成强奸罪等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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