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管辖权撤案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多少条?
我遇到个事儿,现在有个案子,发现受理的司法机关没有管辖权。我想知道,要是这种情况下撤案的话,依据《刑事诉讼法》的哪条规定呢?我想弄清楚相关法律依据,心里有个底。
展开


在司法实践中,当案件不在管辖权范围内需要撤案时,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这条法律规定了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其中有一条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虽然这一条直接说的不是管辖权问题,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没有管辖权或不适合管辖的案件应有的处理原则。 具体来说,第十六条的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司法机关发现自己对某个案件没有管辖权时,从程序上来说,就如同这个案件不应该在该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类似于上述规定中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此时,该司法机关就应当撤销案件,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这种处理方式是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让案件能在正确的司法机关得到妥善处理。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也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也进一步明确了在不同情况下撤案的规定,对于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撤案,也能在这样的规定体系中找到遵循的逻辑。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