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精神病的规定在第几条?
我想了解下刑法里对精神病这块是怎么规定的,具体在刑法的哪一条啊?我有点事和精神病相关,想知道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和处理的,所以想弄清楚对应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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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里,涉及精神病相关规定主要在第十八条。这条法律规定包含了几个重要方面。 首先,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里所说的“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无法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或者无法自主地决定做还是不做某件事。比如说,一个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的人,在幻觉和妄想的支配下,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而他自己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这种情况下就符合上述规定。 其次,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是指患者的精神状态有时正常,有时不正常。在精神正常的期间,他们和正常人一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犯罪的话要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某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病情稳定、精神正常时实施了盗窃行为,那就不能因为他有精神病而免除刑事责任。 最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这类精神病人虽然有精神障碍,但还保留了部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要担责,但考虑到其精神状况,可以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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