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包庇违法犯罪违反《刑法》多少条?


国家公职人员包庇违法犯罪的行为,可能涉及到《刑法》中的多个条文,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徇私枉法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简单来说,就是司法领域的公职人员,如果出于私人关系或者私情,让无罪的人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让有罪的人逃脱法律制裁,就触犯了这个罪名。一旦构成徇私枉法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里强调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包庇或者纵容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较广,涵盖了政府各个部门等。只要有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其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此罪。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是窝藏、包庇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窝藏、包庇罪。一般主体都可能构成此罪,国家公职人员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同样适用。这里的关键在于“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还提供帮助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犯窝藏、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国家公职人员包庇违法犯罪的行为,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适用《刑法》的哪一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