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简单来说,简易程序就是为了让一些不太复杂的案件能够更快、更简便地得到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这是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条件。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此外,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这体现了一定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刑事诉讼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总的来说,不同诉讼领域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各有规定,但大多都围绕案件事实清晰程度、当事人态度等因素来确定。当事人在遇到具体案件时,需要根据自己所处的诉讼类型,结合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