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哪些情况不计入刑期?
我家里有人之前申请到了暂予监外执行,现在又涉及到刑期计算的问题。我不太清楚五部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里,到底哪些情况是不计入刑期的。担心计算错了会影响后续服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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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有下列情形的,不计入执行刑期: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例如,罪犯通过给相关工作人员送钱、送物等方式,让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自己获得了监外执行的机会,那么这段监外执行时间就不能算入他原本的刑期里。 此外,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比如,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擅自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逃避监管,这段脱逃的时间也不会算进他应服刑的时间内。 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防止罪犯利用不正当手段逃避刑罚。法律依据就是《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它明确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各种情形以及刑期计算等相关问题,以确保刑罚能够准确、公正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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