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清算中哪些债权属于优先债权?


在破产清算中,优先债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时,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财产分配时,这些债权会先得到偿还。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优先债权类型及其法律依据。 首先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甲企业向银行贷款,用自己的厂房作为抵押。当甲企业破产时,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该厂房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就享有优先受偿权。 其次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同时,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还有职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所以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也属于优先债权。 总之,在破产清算中,上述这些债权在企业财产分配时会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了解这些优先债权的类型和法律依据,有助于相关利益方在破产程序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