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我是一名债权人,债务人一直不还钱,我了解到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但我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是债务人所在地法院,还是次债务人所在地法院,或者有其他规定?希望了解一下债权人代位权的管辖法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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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管辖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对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被告通常指的就是次债务人。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需要向次债务人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规定由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也便于法院进行审理和执行。比如,如果次债务人在A地,债权人在B地,债务人在C地,若让债权人在自己所在地或者债务人所在地法院起诉,在调查证据、传唤次债务人等方面都会有诸多不便。而让次债务人在自己住所地法院参加诉讼,能更好地保障其诉讼权利,也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同时,如果案件涉及专属管辖的情况,比如涉及不动产纠纷等,就要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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