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存在一部分犯罪是只能由单位构成的。单位犯罪指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首先是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该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个人不能构成此罪。 其次是逃汇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不构成该罪。 还有私分国有资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只能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构成。 另外,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是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犯罪主体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这些单位。 总之,这些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体现了刑法对于单位特定行为的规制,目的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公共安全和国有资产安全等。对于这些犯罪,法律不仅处罚单位,也会对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